发布时间:2022-05-19
金市建〔2022〕112号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办法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未明确用途房屋土地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查认定主体
对未经登记房屋、未明确用途房屋土地和未经批准改变用途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由公布房屋征收预公告的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成立征收认定工作组,依法进行认定。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调查、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标准
(一)未经登记房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房屋。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证明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房屋。
4.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需要认定房屋。
(二)认定结果应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性质及用途。
(三)按照认定结果补偿被征收人的,对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一的,按征收评估价值95%予以补偿;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征收评估价值的82%予以补偿。
四、未明确用途房屋土地的认定
(一)房屋、土地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永久改变用途但未作变更登记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房屋、土地登记用途为综合用途的,按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用途认定。
五、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认定
按照《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不作改变用途认定。
六、认定程序
(一)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
(二)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认定资料,包括历史档案资料、测绘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据资料。
1.未经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建筑面积。
2.改变为商业零售用房的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业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实际营业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
(三)征收认定工作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整理的认定材料依法进行认定,形成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6月20日施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发